老人在医院床上因无护栏而摔伤,其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若摔伤是因医院设施不完善或管理疏忽所致,如未及时安装护栏或未提醒家属注意,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此情况下,老人或其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因摔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如果医院拒绝赔偿,老人或其家属可以通过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卫生机关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爱法社提醒,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具体而言,医疗费的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
(1)治疗医院的选择:通常应认定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的治疗费用,除非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
(2)治疗的必要性:应经医务部门批准的治疗费用才予赔偿,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同时,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
(3)治疗的合理性: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的住院费用不予赔偿。
除了医疗费外,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也应得到合理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及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误工日期,并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误工费。
2.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根据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及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护理期限和护理人员数量,并按照误工费的规定或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以公共交通工具的收费标准计算。
5.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6.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确需补充营养食品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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