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连带担保人担保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若债权人与保证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期间内债权人未起诉或仲裁,保证人免责;若已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
一、
连带担保人担保期限多久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这一规定是明确的,并且有着相应的法律依据。
1.在债权人与保证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在这段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2.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起了诉讼或者申请了仲裁,那么保证期间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换言之,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不会因时间的流逝而自动免除。
二、
连带担保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连带担保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的保证期间,以及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这一规定为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明确的界定。
2.该条款还规定了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结果上来看:
(1)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将不再保护其实体权利,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利的,其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即其诉讼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而诉讼时效则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
(1)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将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
(2)诉讼时效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其适用。
3.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
(1)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利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2)诉讼时效则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这些区别使得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适用上具有明显的差异,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区分和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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