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要领取失业金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采取行动:
1.劳动者需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准备必要的材料,包括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以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2.对于原为干部或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需携带个人档案复印件。完成这些准备后,应前往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手续,并同时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失业职工还需注意每月的签到要求。通常,每月的7-9号(若遇法定休息日则顺延)需携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到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
4.失业救济金的发放通常委托银行统一进行,每月最后一天发放至失业人员的存折账户。失业人员需凭存折到指定的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爱法社提醒,失业金的申领流程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六十日内到当地的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申领登记。
2.失业保险管理处会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期限等,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同时,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
3.失业人员需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并参加就业培训。
4.失业人员需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并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所需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失业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原为干部或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需携带个人档案复印件)以及《失业待遇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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