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法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调解是一种常见且高效的方式。当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调解书时,其中一方若选择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行为的效力往往引发诸多关注与疑问。其不仅关乎当事人自身权益的处分,更涉及到法律程序的严谨性与公正性。
调解书中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有效吗?
从法律的基本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赋予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自身诉讼请求进行处置的权利。
当一方在调解书中明确表示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时,若该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从原则上来说,这一放弃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在普通的合同纠纷调解中,一方可能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回笼资金,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的诉求,只要满足上述条件,这种放弃就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调解书中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形。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调解场景下,当事人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充分理解调解协议内容的基础上,自愿作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决定,该决定符合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应受到法律的认可。
一旦调解书生效,双方当事人都需受其约束,放弃诉讼请求的一方通常不能随意反悔并再次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然而,并非所有调解书中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行为都必然有效。
若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导致当事人作出放弃行为,那么该放弃行为的效力将受到质疑。
比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人身安全的方式,迫使对方在调解书中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调解协议,从而使放弃行为归于无效。
另外,如果放弃行为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是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国有资产的纠纷调解中,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让另一方放弃对部分国有资产权益的诉讼请求,该放弃行为因损害了国家利益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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