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委托的。这意味着,只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权决定并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
1.委托代理人作为被授权者,其所有行为均需在授权范围内,且代表授权人的利益。这种委托关系是基于信任和法律规定的,确保了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在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将代表授权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出庭、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说:
1.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是委托代理人的首选。他们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2.当事人的近亲属由于与被代理人关系密切,相互信任,且对案件情况较为了解,因此也是常见的委托代理人人选。
3.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基于团体或单位的利益出发,为当事人提供支持和帮助。这种推荐方式体现了社会团体和单位对当事人利益的关心,也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不适宜的人员参与诉讼,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5.每一当事人只能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避免出庭人员过多而影响法庭审理。

爱法社提醒,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授权,而非法律规定。这确保了委托代理关系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2.代理的事项及权限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决定,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这意味着委托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权限。
3.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资格的重要证明文件,也是法院确认委托代理人身份和权限的依据。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对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重要事项,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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