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转账行为日益普遍,从节日红包到日常消费,甚至大额购房款,这些经济往来在感情升温时被视为爱的表达,却在分手后常引发能否要回的争议。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的转账可以要回吗?
1. 赠与合同生效后的撤销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主动转账(如“520”“1314”元红包)或赠送礼物,通常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此类赠与在财产交付后即完成,赠与人原则上无权要求返还。
2. 附条件赠与的返还规则
转账具有“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性质(彩礼、购房首付款),则可能被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条件未达成,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3. 主张返还需证明条件成就
实践中,赠与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转账具有附条件性质。证据包括书面协议、聊天记录(如“这笔钱是给我们的婚房首付”)、转账备注(如“彩礼”)等。无法证明,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恋爱期间自愿赠予的转账合法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赠与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转账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受胁迫、欺诈),则合法有效。
赠与行为涉及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则可能被认定无效。一方以“恋爱”为名,通过赠与诱导对方从事违法活动,或赠与财产系非法所得,则赠与合同无效。
此外,赠与行为构成“借恋爱名义骗取财物”,可能涉嫌诈骗罪。
对于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大额赠与,法院可能结合双方收入水平、恋爱时间、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审查赠与是否违背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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