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若男方不让探视孩子,受害人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起诉。享有法定探望权的一方,在遭遇阻挠时,有权要求法院判决具体探望时间。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判决具体的探望时间、方式。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将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因此,面对阻挠,未直接抚养方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探望权。
爱法社提醒,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需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一方,但若母亲存在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子女也可随父方生活。
2.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将考虑绝育手术、生活环境改变、无其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因素,优先判决给其中一方。
3.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判决时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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