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亲属因涉嫌犯罪被羁押至看守所后,家属最迫切的疑问往往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何时能与被羁押人恢复联系,二是羁押初期管理权限的归属。下面小编为您带来更多相关问题的分析与回答。
进看守所多久能和家人联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实施刑事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此处的”通知”特指通过电话、短信或书面形式告知羁押场所及涉嫌罪名,并不等同于允许直接通信。
在侦查阶段,被羁押人原则上不得与家属进行直接通信。
依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实际操作中,家属可通过委托律师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特定案件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也可以关注办案部门通知。公安机关通常会在刑事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预留联系方式向家属告知羁押场所及涉嫌罪名,但不会透露案情细节。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后,通信限制可能逐步解除。
案件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经办案机关审查同意,被羁押人可通过书信形式与家属联系,但信件内容需经看守所检查,不得涉及案情或可能妨碍侦查的信息。
进看守所前30天属于公安部门吗?
看守所前30天的管理权限归属需结合刑事诉讼程序划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此处的”三十日”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法定期间,涵盖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提请批捕等核心侦查活动。
从部门管辖看,前30日的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主导。
具体而言,刑侦部门负责案件侦破、证据固定,经侦部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网安部门介入网络犯罪侦查,各专业警种根据案件性质分工协作。
需要明确的是,前30日并非完全由公安机关独立掌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决定。
这意味着,前30日实际由公安机关侦查(前23日至30日)与检察机关审查(后7日)共同构成,但侦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被羁押人的日常管理均由公安机关负责。
看守所作为羁押场所,依据《看守所条例》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直接参与案件侦查,但需配合公安机关提审、律师会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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