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限公司破产债务的承担规则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公众普遍困惑于公司破产是否意味着股东需个人偿债、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下面小编将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为债权人、股东及企业经营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破产时,债务清偿遵循“财产隔离”与“顺序优先”原则:
1. 财产范围界定
公司破产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设备、存货)、无形资产(专利、商标)及对外投资权益。需排除非公司财产,股东个人资产、代持资产或租赁资产。
2. 清偿顺序规则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诉讼费、管理人报酬),随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职工债权
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社保费用;
税款债权
欠缴的除职工社保外的税款;
普通债权
供应商货款、合同款等。
同一顺序债权无法全额清偿,按比例分配。
3. 程序终结后果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报告并申请终结程序。未清偿债务依法免除,债权人不得再行追偿。
公司破产股东要承担债务吗?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当股东认缴100万元且已足额缴纳,公司破产时负债500万元,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偿债。
当股东存在以下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出资不实
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认缴100万元,实际缴纳80万元,需对20万元缺口负责。
2. 抽逃出资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暗中撤回出资的,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股东将100万元出资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需对100万元及利息负责。
3. 人格混同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导致无法区分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或公司资金用于股东个人消费。
4. 滥用权利逃避债务
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虚假诉讼等方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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