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抵押财产且有担保人的情况下,执行债务需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这些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份额来承担保证责任。
2.若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份额,则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爱法社提醒,抵押担保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抵押人的身份具有灵活性,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一特点使得抵押担保在债务追偿中更加灵活多样。
2.抵押物的范围广泛,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大大增加了债权人在选择抵押物时的自由度,也提高了债务追偿的保障程度。
3.抵押人在设定抵押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一特点既保障了抵押人的正常使用权益,也避免了因抵押物转移占有而可能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这意味着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抵押物的处置所得中受偿。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抵押担保的保障性,也避免了因过早行使抵押权而可能对债务人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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