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有抵押物,担保人也有抵押物先执行谁的抵押物

借款人有抵押物,担保人也有抵押物时,先执行谁的抵押物取决于约定。有约定按约定顺序执行,无约定则先执行借款人抵押物;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可选择执行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担责。

借款人有抵押物,担保人也有抵押物先执行谁的抵押物

  在借款人既有自己的抵押物,同时又有担保人提供抵押物的情况下,先执行谁的抵押物,要看当事人的约定。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按照约定的顺序来执行。

  1.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物实现债权;

  2.而如果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则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执行抵押物,也可以选择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物与担保人执行顺序规定

  爱法社提醒,关于抵押物与担保人的执行顺序,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1.在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处理原则如下:

  (1)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如果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就拥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有抵押物,担保人也有抵押物先执行谁的抵押物

抵押担保的特点有哪些

  抵押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抵押人的多样性: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物的广泛性: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动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不动产如房产、土地等,都可以作为抵押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3.抵押物占有的不转移性: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这意味着,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债权人则通过抵押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并从处置所得中优先受偿。

  5.行使前提的特定性: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债权人才有权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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