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无能力偿还通常需结合债务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具体认定方式如下:
1.收入与资产核查
(1)通过债务人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财产清单等材料,核实其月收入、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情况。
(2)若债务人无稳定收入来源,且名下无可变现资产(如无房产、车辆或资产价值远低于债务),则可能被认定为无偿还能力。
2.必要生活支出评估
(1)结合债务人家庭情况(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及生活必需支出(如房租、医疗费、基本生活费),判断其剩余可支配收入是否足以偿还债务。
(2)若债务人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后无剩余,或需负债维持生活,则可能被认定为无偿还能力。
3.债务规模与偿还能力对比
若债务总额远超债务人资产及未来收入预期(如债务为资产数倍且无收入增长可能),且无第三方代偿或债务重组可能,则可认定为无偿还能力。
4.法律程序认定
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法院可通过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一步确认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若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裁定终止执行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爱法社提醒,无能力偿还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
1.债务清偿与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债务人应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若未履行,需按第六百七十六条支付逾期利息。这表明,债务人虽可能暂时无力偿还,但仍需承担清偿责任及违约后果。
2. 协商与执行程序:根据《民法典》规定:
(1)债务人可经债权人同意或法院裁决,通过延期还款、分期偿还等方式履行义务。
(2)若债务人拒不履行,债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核查其财产状况并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
3.破产清算与执行中止:
(1)企业法人若长期资不抵债,可依据《民法典》申请破产清算;
(2)自然人无能力偿还时,法院经核查确认无可执行财产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发现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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