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的保险过期且被交警扣留时,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迅速采取行动:
1.必须立即为被扣留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需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流程,接受因未投保交强险而面临的行政处罚。
2.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这一标准,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这一系列措施旨在确保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均具备必要的保险保障,从而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秩序。
爱法社提醒,关于车辆因保险过期被扣留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1.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并处以2倍罚款。
2.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也有相似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将被扣留,并处以相应罚款。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强制执行交强险制度,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经济损失。
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了交强险后,接下来的步骤是取回被扣留的车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补办交强险的证明后,应当及时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只要完成了交强险的补办手续,车主或管理人就有权要求交警部门归还车辆。在取回车辆时,建议车主或管理人仔细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在扣留期间未受到不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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