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摩托车,当事人需按照法定程序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时,必须当场出具凭证,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2.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前来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无响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扣留的车辆进行处理,这可能包括拍卖、拆除或报废等措施。
爱法社提醒,在取回被扣摩托车时,当事人需遵循一系列法律规定。除了上述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合法证明,包括行驶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
2.补办相应手续,如缴纳罚款、处理交通违法等;
3.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处理并签署相关文件。
关于扣车后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但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则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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