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司法体系中,看守所作为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其探视规定既关乎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司法秩序的维护。家属、亲友常对能否探视、如何探视存在疑问。下面小编将从法律视角解析看守所探视的核心规定,明确探视资格、时间限制及程序要求。
看守所能探视吗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这表明,并非所有情况都能随意探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未决犯,也就是尚未被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为了保证侦查、审判工作不受干扰,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判决生效前,家属通常不能进行探视,仅辩护律师可依法与在押人员会见通信。
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特定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还需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持有效证件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不得无故拖延。
看守所探视一般多长时间?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每次探视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月探视次数不超过两次。
这一规定既考虑了在押人员与家属沟通的需求,也避免了因频繁探视影响看守所管理效率。
实践中,探视时间可能因在押人员情绪状态、看守所当日羁押量等因素适当调整,但总体需在法定框架内。
需特别注意的是,探视时间不计入律师会见时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可随时会见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且会见过程不受监听。
这一规定与家属探视形成互补,律师会见侧重案件辩护,家属探视侧重情感支持,共同构建起在押人员与外界的合法联系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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