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家庭财产传承过程中,子女继承权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已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确。针对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继承遗产这一争议,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构建了动态调整机制。下面小编为您解读。
女儿有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立的法定继承顺序中,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该条款明确将”子女”定义为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此立法设计彻底消除了传统继承制度中的性别歧视,赋予女儿与儿子完全对等的财产继承地位。
在继承实现方式上,遗嘱继承具有优先效力。当被继承人立有合法遗嘱时,遗产分配需严格遵循遗嘱内容。遗嘱未明确排除女儿继承权,则女儿仍可通过法定继承参与分配。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遗嘱效力的审查聚焦于形式合法性与实质真实性,包括是否符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法定形式要件,以及是否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
当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时,法定继承程序启动。
此时同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均分遗产,但存在例外情形。对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者,应当不分或少分。
不抚养父母能否继承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丧失包含法定情形与酌定情形两类。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五类行为,构成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其中”遗弃被继承人”的认定标准为持续、恶意地拒绝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导致被继承人生活陷入危困状态。
对于未达到遗弃程度的一般不履行赡养义务行为,法律通过遗产分配环节的调整实现权利义务平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要点包括继承人经济能力、被继承人实际需求、未履行义务的持续时间及主观恶意程度。
继承人虽未共同生活但定期支付赡养费,或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照料但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则可能不被认定为”不履行义务”。
在程序保障方面,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协商确定分配方案时直接适用少分或不分规则;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由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判决调整分配比例。
继承权丧失需经司法确认程序,其他继承人不得自行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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