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需支付抚养费可改。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但具体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议决定。
2.这样的协议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虽然双方可以协议不支付抚养费,但子女未来的实际需要仍可能促使这一协议进行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具体来说: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4.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特殊情况下可有所调整。
爱法社提醒,离婚后如果因子女实际需要、父母经济状况变化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费的,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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