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和国内的人想要离婚,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意愿选择合适的方式:
1.若双方均同意离婚,并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方或双方身处国外,也需要回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若确实无法回国,可通过大使馆等途径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但本人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表明对离婚的同意及相关事宜的处理方式。
3.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需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若一方在国外,国内一方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通过外交途径等方式向在国外的一方送达诉讼文书,以保障其诉讼权利。
4.若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可向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已定居国外,则可向定居国法院起诉。
5.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总之,爱法社提醒,在国外和国内的人离婚,要根据具体情形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案件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一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另一方想要提起离婚诉讼,就需要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或已经宣告失踪,因此无法确定其具体的居住地,所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参加诉讼,因此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便利。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告被监禁,无法亲自参加诉讼,因此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
特别管辖规定是为了保障离婚诉讼在特定情形下能够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高效。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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