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扣押的物品,在证实与案件无关后在三日内退回。
当公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与案件相关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时,如果被扣押的物品经过调查确认与案件无关,那么根据相关条款,公安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将物品退还原主。
爱法社提醒,关于扣押物品的退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2.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原主不明确时的处理方式,即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如果公安部门在扣押物品后拒不退还,当事人有权向该派出所或者是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解除而不解除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控告。
2.在提出申诉或控告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证明被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以及公安机关拒不退还的事实。
3.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4.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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