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AI伪造名人声音进行商业带货的现象日益普遍。从电商平台到社交媒体,未经授权的AI声替通过模仿名人音色、语调推销商品,不仅模糊了真实与虚拟的边界,更引发人格权侵权、消费者误导等法律争议。
AI伪造名人声音带货违法吗?
一、AI伪造名人声音带货构成人格权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与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自然人的声音与肖像同属人格权保护范畴,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伪造、合成等方式侵害他人声音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年审结的典型案例明确,AI合成的声音若具备“可识别性”——即公众可通过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特征将合成声音与特定自然人关联,则该声音落入权利人保护范围。
例如,教育领域知名人士李某某的声音被AI深度伪造后用于带货,法院认定其音色与原声高度一致,结合其社会知名度,公众易将合成声音与李某某本人建立联系,因此构成对声音权的侵害。
此外,若AI伪造行为伴随肖像使用或名誉贬损,侵权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若伪造声音用于虚假宣传或诈骗,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虚假宣传条款,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罚款。
二、商家与带货达人的连带责任
在AI伪造带货的产业链中,商家与带货达人(或视频发布者)的责任划分是司法实践的核心争议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的裁判逻辑基于两点:
1. 商家与带货达人构成委托推广关系,双方以推介商品为目的共同发布视频并获取收益,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2. 商家基于平台规则与管理权限,具备审核视频内容的能力,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过错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若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存在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亦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要求平台建立动态审核机制,对AI生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并完善投诉处理流程。
三、平台义务与法律责任
平台作为AI伪造带货的技术载体与传播渠道,其义务边界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明确界定。根据法规,平台需履行三项核心义务:
1. 内容标识义务
对AI生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如“AI生成”水印)及隐式标识(嵌入文件元数据),确保公众可追溯技术来源。例如,快手平台已上线AI内容标识系统,对疑似生成内容自动添加提示标签。
2. 审核与处置义务
利用技术手段监测深度合成内容,建立“人工+算法”双重审核机制,对侵权视频及时下架、清退账号。微信、小红书等平台已更新用户协议,要求发布者主动标识AI内容,否则将采取限流、封号等措施。
3. 投诉处理义务
完善侵权举报渠道,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24小时内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受害人反馈处理结果。若平台未履行上述义务,可能因“未及时制止侵权”被法院判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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