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应找双方中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或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这是确定办理部门的关键,也是离婚流程的第一步。
一、办离婚找哪个部门
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这里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指的是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者指定的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换句话说,想要办理离婚,就需要前往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找到对应的民政局或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申请。这是离婚手续的第一步,也是确定办理部门的关键所在。
二、离婚手续具体办理流程
爱法社提醒,离婚手续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双方需自愿签订一份包含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离婚协议。
2.提出离婚申请:携带离婚协议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3.领取受理回执单: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冷静期:自发放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为冷静期,期间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
5.申请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视为撤回申请。
6.登记离婚并发证: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以上流程需双方共同配合完成,任何一步的缺失或不符合条件都可能导致离婚手续无法顺利进行。
三、离婚手续的法律依据
离婚手续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规定了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的诉讼离婚流程及条件。
5.第一千零八十条明确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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