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南京协议离婚有冷静期。根据《民法典》,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内,任一方可撤回申请。冷静期满后30日内未领离婚证,视为撤回。南京地区同样适用。
南京协议离婚有冷静期吗
南京协议离婚确实存在冷静期。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即为离婚冷静期的具体体现。
2.在冷静期内,双方可以重新审视婚姻关系,考虑是否真正决定离婚。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在南京地区,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面对这一冷静期的设置。
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
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1.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2.冷静期的期限为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享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
3.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有离婚意愿,则需在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旨在给予双方足够的时间冷静思考,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决定。
起诉离婚是否适用冷静期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你,起诉离婚并不适用冷静期。
1.诉讼离婚,亦称判决离婚,是指不具有离婚合意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2.在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定的离婚标准依职权进行判决。由于诉讼离婚是基于双方的离婚争议而提起的,因此不存在适用冷静期的基础。
3.在司法实践中,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选择起诉到法院来处理离婚事宜,此时不存在一个月的冷静期规定。
所以,对于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的夫妻来说,他们无需面对冷静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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